导读

《伐檀》为《诗经》国风篇目之一。以下原文据公开《诗经》通行本整理;章句、字词和诗旨在不同注本间多有异说,白话与简注只作审慎导读。


原文

坎坎伐檀兮,置之河之干兮。河水清且涟猗。不稼不穑,胡取禾三百廛兮? 不狩不猎,胡瞻尔庭有县貆兮?彼君子兮,不素餐兮! 坎坎伐辐兮,置之河之侧兮。河水清且直猗。不稼不穑,胡取禾三百亿兮? 不狩不猎,胡瞻尔庭有县特兮?彼君子兮,不素食兮! 坎坎伐轮兮,置之河之漘兮。河水清且沦猗。不稼不穑,胡取禾三百囷兮? 不狩不猎,胡瞻尔庭有县鹑兮?彼君子兮,不素飧兮!

白话

  1. 本章围绕“伐檀”展开;按字面可理解为:“坎坎伐檀兮,置之河之干兮。河水清且涟猗。不稼不穑,胡取禾三百廛兮?”。
  2. 本章围绕“伐檀”展开;按字面可理解为:“不狩不猎,胡瞻尔庭有县貆兮?彼君子兮,不素餐兮!”。
  3. 本章围绕“伐檀”展开;按字面可理解为:“坎坎伐辐兮,置之河之侧兮。河水清且直猗。不稼不穑,胡取禾三百亿兮?”。
  4. 本章围绕“伐檀”展开;按字面可理解为:“不狩不猎,胡瞻尔庭有县特兮?彼君子兮,不素食兮!”。
  5. 本章围绕“伐檀”展开;按字面可理解为:“坎坎伐轮兮,置之河之漘兮。河水清且沦猗。不稼不穑,胡取禾三百囷兮?”。
  6. 本章围绕“伐檀”展开;按字面可理解为:“不狩不猎,胡瞻尔庭有县鹑兮?彼君子兮,不素飧兮!”。

简注